作者: 发布于:2013-11-19
镇雄县一90后的打工小伙王某,在回家途中花光所有钱,归心似箭的他便抢劫他人钱财以作为回家的路费,当日便被抓获,彻底阻断了自己回家的路。
5月17日,王某从贵阳打工返家回镇雄,途经盐津县时,已经花光了身上所有的钱,因为太想回家了,他便想出了歪主意,打算抢点钱以作为回家的路费,当行至盐津县盐井镇时,见一女子独自经过,王某便对该女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544元后逃离现场,当日便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