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4-02
农村建筑多以木屋砖瓦结构为主,屋屋相连,集中居住,便于邻里之间相互帮忙,然而,当自然灾害侵袭时,也将面临共同损失。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便调解了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被告三户住房同屋相连,一起火灾将三户房屋烧毁。经调解,由被告蔡昌明夫妇赔偿原告刘顺普夫妇、杨道群财产损失费共29800元,并当庭履行。
蔡昌明夫妇、刘顺普夫妇、杨道群三户人家本是同房连屋,邻居关系也很好,可是无情的火灾将三户人家搞得怒目相对,刘顺普夫妇与杨道群一纸诉讼将蔡昌明夫妇告上了法庭。
经查明:2010年1月19日1时左右,原、被告三户位于盐津县柿子乡水银村易子村民小组的房屋发生火灾。经盐津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被告蔡昌明家煮猪食的灶房。”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房屋损失未达成一致意见,三原告申请对房屋损失进行鉴定。原、被告三户房屋及生活日用品已全部烧毁,一旦申请鉴定,将加大双方的经济负担,等于是给原、被告三户雪上加霜,也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鉴于此,承办法官抓住原、被告系邻里关系,且此次火灾的发生被告也不存在故意,通过承办法官不厌其烦的讲事实、摆道理,对原、被告进行耐心疏导说服工作,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鉴于该案当事人因灾导致困难的特殊情况,法院决定案件受理费3000余元予以免交。
(作者单位:盐津县人民法院 刘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