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3-11-19
2010年3月,云南盐津庙坝派出所接到村民张某报案,称自己女儿失踪,于2006年3月17日出门至今未归且与家中失去联系,后经查,其女张某是被她自己的姐姐和姐夫拐卖到了外地卖与他人为妻。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6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夫妇以打工为名,说带被害人张某某(系被告之妹)外出打工,叫其带上户口薄,将被害人张某某从云南省盐津县带到四川省筠连县自己家中,并为被害人张某某取了别名,十多天后,被告夫妇将被害人张某某”介绍”给李某作儿媳,但要6000元钱,且不能认娘家,李某未同意。后被告人夫妇将被害人介绍给李某某为妻,李某某给了被告人夫妇4000元钱,2009年大年三十晚,被害人张某某借机打电话与其叔叔联系要回家,2010年3月,被害人父亲向盐津县公安局报案。
法 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夫妇以出卖为目的,以打工为名将被害人骗出,出卖给他人为妻,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