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
1、包庇犯罪,逃避制裁;
2、降格处理,以罚代型;
3、利益驱动,玩忽职守;
4、滥用职权,刑讯逼供;
5、重罪轻判,适用缓刑过于随意;
6、不依法使用刑罚;
7、挪用钱物,执法犯法;
8、丧失立场,道德沦丧;
9、吃拿卡要,司法不公,枉法裁判;
10、用法执法随意,在实体和程序上偏差较大;
12、不作为渎职侵权;
13、作风漂浮,态度蛮横,等形式多样,层度不一。
由于中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方面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司法腐败层出不穷,初期还只是表现在个别低级,地方的司法机构及职员层面,后来集中在高层法官乃至院长等真正掌握法律武器的人群,现在甚至深化到集体腐败,串通犯罪等更大范围的程度。由此造成的冤假错案根源,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影响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影响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司法腐败根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历史方面的原因: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官制先后实行的是“官,禄,爵”,“九品中正制”“七品官阶”等,等级制度森严,官与权紧密相连,有官就有权,官大权也大,“官本位”“权本位”的思想,等级观念,尊卑观念依附观念等应运而生,并伴随着封建社会长期存在。在非行政机关的单位,均以行政机关为比照,非行政官员的人,其社会地位,工资级别以官为比照,处处以官的大小来衡量一切职位。这种现实驱使一部人争官夺权,以权谋私。因此,封建社会的“官本位”“权本位”的思想是滋生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法律与制度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法制本来就不健全,目前的法制更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的法律不具体不完善,在操作上有很大的幅度,这个幅度很可能化成特权。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但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我国制度建设的不科学,不健全使得有的地方政府对司法活动过多地干预,使司法独立大打折扣。其次,司法人员的待遇不高,有的地方养家糊口都成问题。许多法官检察官产生辞职的念头,有的则干脆把手伸向了受贿,通过受贿来满足自己的体面生活,从而堕入腐败的深渊而不能自拔,再次,对司法腐败惩治力度不够,使得一些司法人员抱侥幸心理,受利益的驱动,铤而走险,。
三、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中国的腐败现象和腐败问题居于世界各国前列,腐败手段花样繁多,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司法腐败只不过是社会腐败中的冰山一角,在这种大环境之下,司法人员很难做到“出淤泥而不染”。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腐败渗透到各行各业,各个领域。这种腐败之风和环境不可能不对司法人员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
四、司法人员素质方面的原因: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特别是政治修养方面,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抑制外部腐败的进攻,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司法腐败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司法腐败,当之无愧是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头号大敌,在各种腐败中,司法腐败的实际危害性最大,也最令老百姓痛恨,法官是掌握审判权的人,是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守护者。司法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一旦与腐败结缘,社会秩序就会陷入不公不正,不义之中,失去了健康有序,失去了公平正义。
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经委第八次全会讲话中指出 :“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它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政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 ”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已不正焉能正人。有些学者认为,由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 一道防线,是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的最后保障环节,是司法的最终救济原则得以实现的保证。因而,司法腐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司法腐败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从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司法腐败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最严重的影响。腐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的行为,必然导致偏私,徇私和枉法的结果从而使得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案件的公正处理成为空洞。
司法腐败也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失,损害了市场经济主体间的正常交易,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司法厅腐败导致的歪曲事实,判决不公正必然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是非不分,真伪不辩,难以形成正确的道德意识 和法制观念,从而阻碍社会的进步。
(二)司法腐败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延缓了国家的法治进程。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 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特别是法治 文明的窗口。司法是实施法律的最终程序,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确保 国家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否则立法 再完善也没用,依法治国将只是一句空话而已。
(三)司法腐败使权力的制约形同虚设,进而滋生和助长更加严重的腐败现象。要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 和监督。然而 司法腐败现象 却会极大地削弱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作用,从而使行政腐败由于得不到有效遏制而变本加厉,日益泛滥。如果 司法人员再参与 腐败的再分配,将会加剧腐败,赞成恶性循环。因此,司法腐败对现有的腐败现象 起到推波助澜的恶劣作用。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 ,我们要有强大的司法公正作保障。所以,我们应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加强 司法廉政建设 ,根治司法腐败。根治司法腐败应标本兼治,多管齐下,从多方面着手:
一、完善法律、加强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当今社会的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是防范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这需要建立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的司法机构,司法监督机制和司法保障机制。
(一)充分保障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司法权,摆脱外界不法影响。在我国,历史上就没有强调司法独立的传统,这是受官本位和特权思想的影响而造成的,目前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状况也不理想,但司法独立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社会评判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准。我国日趋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今天,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是我国体制改革的一项目标。
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除了司法体制上的原因外,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受制于外来的权力与金钱的控制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可以要求司法人员在金钱面前“威武不屈,贫贱不能移”,但道德的要求不能代替物质的抗力。在外在压力之下,控制之下,“明则保身”,恐怕是大多数人的选择,也属于情非得也,实现司法独立 。
1、完善法律,实现法律的具体性、可操作性。
比起其他法治较强的国家来说,我国的法治历史并不长,法治环境还相对落后,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应该在管理社会和治理腐败上依法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来、违法必究。而有法可依是根本的前提条件,必需要有完善的全面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作保障。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律还不完善,操作性、具体性还有待提高,在法律的应用上,相关的司法解释比较多。当前,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使法律具有进一步的操作性和可能性,限制司法人员的权利,特别要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改变体制,保障司法人员的独立办案权。
法律规定,检察官、法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现行体制,司法人员办案受外界因素影响很大,人际关系因素、政治因素、地方保护因素等严重影响司法人员独立公正办案。要从根本上改变司法机关的一些落后的体制,特别是要从人财物的管理体制上加强改进,逐步淡化乃至完全隔绝司法机关与地方在人财物上的联系。为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物质保障,可以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解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顾虑,实现我国司法权的完整统一,保障司法机关和司法人权能够完整地行使司法权。,
二、进一步强化检察权,依法加强监督查处。
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任何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应对其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但由于法律上的不完善,在具体操作中,检察院在进行监督中,缺少一些监督程序和方法的法律依据,遇到一些问题时,在操作上却很难着手。特别是对一些不够成犯罪,但违法的行为,更难以监督查处。在查处过程中,由于检察权并没像一些民主法制国家那样充实,检察官在查处过程中,自身的生活安全和物质生活并得不到充分保障,相应的检察监督就相对薄弱,从而致命监督不到位。只要监督全面及时,那么反腐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鉴于此,应完善检察法律,强化检察权,使检察监督无所不在,让司法腐败无所藏身。
三、建立与之配套的保障机制,惩戒制度,监督机制:
(一)、保障机制,建立保障机制目的就是为司法人员壮胆,让他们敢于安心于一生从事本职工作,让他们有坚不可摧的后盾敢于同邪恶力量作斗争,让他们有“威武不屈”的底气。使任何个人,组织单位在他们面前威武不起来。保障机制的建立应包括身份保障,物质保障和安全保障。
1、身分保障。可以借鉴多数国家的做法实行法官,检察官终身制,规定没有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也不得改行其他单位或组织,禁止司法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人员流动。
2、物质保障。要向司法 机关提供心要的办公条件,充足的办案费用。同时也要给予司法人员优厚的待遇,逐步实现高薪制,解除司法人员物质上的后顾之忧,不为物质收入分散精力和不为其他利益所驱动。
3、安全保障。军队、警察是实现国家权力的重要保障。司法工作者要不畏强权,不畏邪恶,必须得到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建立惩戒制度。
我国目前司法惩戒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定非常零乱,使得各地司法机关在惩戒时适用规范不统一,也使得在执行中无所适从。因此,可以制定统一惩戒法,并在新法中加大对腐败的惩戒力度,增强威慑力,有效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另外,应约束司法人员的业外活动,要与社会保持必要的距离,要耐得住寂寞,不为灯红酒绿所动。要在司法人员和社会之间建立一定的屏障,为职业牺牲个人的一些爱好。
四、建设一支适应司法公正要求的司法队伍,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司法队伍素质高不高,是出现司法不公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这里面存在的原因在于执行法律的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其中的素质包括了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和政治道德的欠缺。抓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廉政建设,就是要从思想政治教育和制度建设 等方面防止出现司法腐败。司法人员要有崇高的思想境界,要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做到自尊、自爱、自重、自警,自立自强, 要有良好 的精神风貌。清贫面前不眼红,困难面前不动摇,挫折面前不低头,待遇面前不攀比,责任面前不推诿,成绩面前不骄傲,始终为党和人 民的事业尽职尽责;要有高深的道德修养。一心为公私心杂念。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警惕灯红酒绿,纸醉金迷。要不断加强 自我修养,远离低级庸俗,要有强烈 的法制 观念。要勤学法,学透法,用法准确,拼弃“人比法高”,“权比法大”,“钱比法灵”,“情比法重”等陈旧观念。坚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真正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法,实实在在为百姓砌邪气,惩丑恶,扬正气。
司法腐败是社会腐败的重要一环,它的影响力远远超过其它任何腐败,而根治司法腐败又能效地遏制其它腐败的滋生,只有根治司法腐败,才能促进司法公正严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良性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前进。随着党和政府反腐决心的增强,反腐力度的加大,司法腐败会得到高度重视,不良的司法腐败现象会得到有效的根除。
作者: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肖恒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