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紧紧围绕《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情况,深入相关单位和部分乡镇、村,通过实地走访、座谈等方式开展调研,对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有了初步了解,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基本现状
盐津全县有法律援助管理机构1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10个,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3个,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1个,村(社)法律援助联系点94个,法律援助服务人员45人。2014年以来至今年7月,通过法律援助办理民事非诉案件929件、诉讼案件77件,办理刑事案件11件,来信来访840人次,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子女抚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工工资、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类纠纷和未成年人以及盲聋哑等犯罪案件,基本做到“应援尽援、能援必援”。通过相关单位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扎实工作,积累了一些好的思路方法和工作经验,为今后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发挥援助优势,化解社会矛盾。2003年9月1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正式生效实施,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一是注重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初步形成以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为龙头,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骨干,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点为补充的县、乡、村三级联动工作网络,实现法律援助工作县乡村区域的全覆盖,基本满足了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方便、快捷、满意的法律援助服务。二是积极探索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通过整合资源,积极办理非诉讼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近三年来全县办理非诉法律援助案件1700余件,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子女抚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纠纷案件,大幅度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增加弱势群体维权受益面,拓宽弱势群体维权渠道,简化法律援助程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三是积极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在日常工作中,法律援助机构主动参与信访接待等活动,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形式,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及时帮助政府化解了部分社会矛盾。
(二)注重广泛宣传,扩大援助范围。一是充分利用普法宣传的有利时机,组织法律援助人员深入到企业、社区、农村、学校,以咨询、知识问答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每年的“三八”妇女节、助残日、“⒊15”消费者权益日等时机进行法律援助知识宣传。通过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受到了群众的普遍关注,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明显提高,社会影响力也不断扩大。二是对全县1000余户特困对象发放了“法律援助证”,持证者在五年内,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可直接到县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三是高度重视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等社会特殊群体的维权工作,办理了多起比较有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如:未成年人文开群向汪山煤矿索赔37万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未成年人徐家秋向其父追索抚养费案、中学生王粒橙遭毁容索赔案、妇女唐洪会交通肇事索赔案、老人王俊才向子女追索赡养费案、老上访户刘春权提供劳务受害索赔25万元赔偿等案件。四是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积极为农民工解决工资拖欠、工伤赔偿补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最大可能地保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得到援助。五是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从最初的婚姻家庭、劳动工伤赔偿扩展到包括家庭、赡养、抚养、劳动纠纷、工伤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下岗职工权益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到了应援尽援,基本解决了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
(三)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始终坚持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以“四心”待人、以“四个一”做事,即对待受援群众要有“热心、爱心、耐心和同情心”,做到“一杯热茶、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个满意回答”的服务标准。二是在工作中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并将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等内容上墙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创新为民便民服务措施,在法律援助工作局推行服务窗口全员干警轮流值班制度,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访,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宣传法律和党的政策等工作,进一步提升和扩展群众对法律援助业务的知晓率和影响力,确保群众的诉求得到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受群众的欢迎和好评。同时,通过有效组织全员干警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咨询工作,提高了全员干警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始终抓好案件质量管理和监督,通过采取法律援助案件跟踪回访、随庭旁听、受援群众意见征询、案件评查和抽查等方式,有效维护了受援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二、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一)机构机制建设不合理,存在服务质量不优。一是人员配置少。县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虽然有正式编制3人,但目前岗位只有1人;县直属三个律师事务所都是自收自支的律所,没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司法所建立,与基层司法所、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三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过多,人员较少,工作量大,难以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应有作用。二是法律援助机构办公设施不健全。没有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大厅、没有残疾人通道、会谈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办案补助低。尽管县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但所预算的经费与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不相匹配,给予的办案补助低,甚至有的还不够律师的办案成本,导致个别律师对法律援助工作存在消极应付的态度。如不查阅案卷材料、不做必要的调查了解,仅根据起诉书或者与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人进行简单的沟通,草草出庭,影响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用的发挥。四是法律援助考核和质量评估体系不科学。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不合理,导致极个别法律援助案件把关不严,出现重完成法律援助办案任务、轻谋划法律援助长远发展等倾向,制约和影响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宣传覆盖效果不突出,存在宣传盲区死角。通过走访发现,法律援助知识宣传覆盖面不广,依然存在盲区和死角,极少数社会群体、困难群众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的受援人遇到困难,在上访、诉讼等环节时才了解到政府还有法律援助这一无偿的法律服务。一是宣传方式上,习惯于发资料、搞展板和条文式、会议式地贯输,单一枯燥,缺乏新颖和吸引力,老百姓不想听、不愿看。二是宣传内容上,重点不突出,缺乏针对性、系统性、持续性,老百姓看不懂、听不懂。三是法律援助针对的弱势群体数量庞大,宣传工作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全覆盖。由于宣传不到位,对法律援助不够了解,导致有的困难群众在维权时走了弯路,错过了法律援助最佳介入时机,付出不必要的成本费用,导致维权困难加大,甚至难以维权。
(三)部门协调配合不流畅,存在部门单打独斗。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但是从调研的情况看,部门协调配合不流畅,存在部门单打独斗。一是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联系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二是刑事法律援助没有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从了解的情况发现,由于相关单位未及时履行法律援助告知义务,法律援助在侦查阶段介入少。三是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不顺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对减、免、缓收费的标准执行不一,受援对象常常面临交不起鉴定费等实际困难,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导致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无法进入司法程序,使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失去了法律援助的意义。四是法律援助机构与工、青、妇、老、残等社团组织的协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整合资源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好各种宣传平台,整合各种资源,把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宣传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社会知晓率。一是要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如文艺演出、演讲、讲座、歌舞、小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援助的宣传。二是要整合媒体资源,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盐津电视台、盐津电台、盐津网、微盐津等新闻媒体优势,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在人口流动性大的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在公安局派出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人社局办事大厅、医院门诊大厅等便民服务大厅,设立法律援助宣传栏宣传法律援助有关政策;加快推进法律援助热线与政务服务热线的无缝对接,公布法律援助热线电话,方便群众咨询和求助。三是要加大在高寒边远山区的宣传力度。高寒边远山区的群众,文化素质相对偏低,信息相对闭塞,相关部门特别是村级法律援助联系点要下大力气加大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法律援助惠民政策。四是要把典型案件的报道与受援人口碑相传结合。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起到以案示法,以案促宣的效果。同时,狠抓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把每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通过受援人口碑相传,收到社会良好的宣传效果。五是要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情形,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让更多需要维权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尽可能做到“应援尽援、能援必援”。
(二)加大法律援助工作投入。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要求,政府要全面落实好法律援助各项责任,积极提供人、财、物的支持,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保障能力,最大限度满足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一是要加强队伍建设。要多措并举,利用招录、公益性岗位等形式,及时解决好县司法援助管理中心目前只有1人的工作局面;切实处理好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援助工作站“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人少事多的突出问题,缓解基层工作压力,确保做到法律援助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在充分利用好现有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队伍的基础上,拓宽法律援助人员进入渠道,让更多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律援助队伍;不断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鼓励更多的社会各界人士支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建立起以政府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法律援助队伍体系,使全县法律援助队伍不断壮大;积极探索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政策水平、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杜绝律师及法律工作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费的现象,禁止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二是要加强经费保障。要全面掌握法律援助需求,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建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需求相适应的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在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地方设立残疾人通道、会谈室等,更好服务于特殊人群;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三是要激发工作热情。要提高办案补贴,最大限度地调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适时为开展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给予支持,帮助配置开展法律援助的必要装备,改善工作条件。
(三)注重协调增强工作合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一是要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切实承担起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县公安、县检察、县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和完善刑事、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和衔接机制,定期召开法律援助工作协调会议,切实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落实。三是要积极与省市部门开展纵向沟通,反映好考核评价办法中不合理、不科学的内容,尽早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办法,以便更加规范的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得到同级党委、政府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扎实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法律援助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