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重点暨三项建设”是上级党委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全面推动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更是公安机关“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实现公安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作为基层派出所,如何立足辖区实际,贯彻落实好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三项重点暨三项建设”工作,成了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深思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就如何化解当前社会矛盾谈几点认识。
一、兴隆乡社会矛盾呈现的特点
今年以来,我乡共受理调处矛盾纠纷50起。各类矛盾纠纷中:其中邻里纠纷占30%、山林纠纷占18%、土地纠纷占20%、婚姻家庭占16%、工程施工引起的纠纷占1%、其他占15%,涉及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综合以上情况,当前我乡的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矛盾诱因日趋复杂、类型众多,矛盾主体复杂。以往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与公民之间,而如今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非公经济组织、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等。农村民间纠纷也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等纠纷,转化为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过去,农村矛盾纠纷主要是涉法诉讼矛盾纠纷成为主流,现在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涉法涉诉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
二是矛盾纠纷频繁、易发。近年来,农村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也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农村信息社会的互动交流,农民群众已不再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模式,其参与社会活动的频率越来越高,由此带来的各种疑难问题也层层暴露出来,邻里之间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言语不和等引起纠纷,既而形成一种潜在的矛盾隐患。
三是化解难度大,反复性强。现在,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趋向是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矛盾纠纷的内容由简单趋向复杂。有的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群体性纠纷往往与少数人行为偏激违法纠缠在一起,在有关部门处理之后,由于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从中作祟、唆使,导致纷争再起。部分群众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有了问题不是逐级反映,而是组织群体性上访,或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层层施压,逐步加码,给社会稳定带来影响。同时,极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化解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宣传不到位。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及注重民权、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使农村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农村法律法规普及面太窄,大多数群众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会自觉不自觉地拿“法律”说事,但多数为断章取义,一旦问题得不到满意解决,便会无理闹访、聚众上访,严重影响着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群众求富心理与道德尺度下滑导致矛盾加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群众的思想意识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农村外出务工群众越来越多,他们给家乡带来大量财富的同时也导致道德尺度出现大幅度下滑,由于大部分农村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农民家庭生活困难,传统的道德观念也受到冲击,因赡养、抚养、继承等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也大量涌现;一些年轻人逞强斗胜的心态也较为突出,展示“自我”成了一种普遍现象,常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小事,互不相让,斤斤计较,非要争出个“你强我弱”,甚至大打出手,造成邻里关系十分紧张。
(三)基层调解组织弱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随着社会矛盾的逐年增多,基层部门工作压力不断增大,导致部分工作人员产生了抵触心理和畏难情绪,直接影响了化解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证据意识不强。受理纠纷后,我们的工作人员不是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而是总想“走捷径”,认为通过口头调解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既不搞调查访问也不注意寻找证人。一旦调解不成,再去调查取证时往往已失去了最佳时机,人为增加了调解工作的难度。三是干部诚信度降低。由于农村基层工作工资低、待遇差,使得一些基层干部工作浮于表面,没有把心思用在矛盾纠纷调处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表态的多,落实的少,很多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致使群众对基层干部丧失信心。
(四)体制不合理。因现行调解体制还未形成“一盘棋”的总体格局,导致农村许多矛盾纠纷久拖不决,有的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当前,矛盾纠纷的调解政出多门,村级两委、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妇联、民政局等等单位和部门,都有调解的职能与义务,但正因为“公婆”太多,到头来是各自为政,相互扯皮、推脱,导致调解渠道不畅,引起当事人的误解。
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
(一)提高认识,正确对待。社会矛盾纠纷突出是当前社会向更高阶段发展必须经历的阵痛,是经济社会发展相伴而来的各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的正常冲突。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利益的调整、改革的阵痛、观念的冲击, 使人民内部矛盾日趋突出激化。而作为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的部门,公安机关无法回避,更不能畏惧,必须勇于面对。我们只要始终站在“围绕中心促发展、化解矛盾保稳定”的高度,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出发,立足职能职责,积极作为,就能全力预防和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二)结合实际,规范工作。首先是完善情报信息收集机制,拓宽情报信息渠道,延伸反应触角;其次是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我乡结合实际建立了乡、村、社为一体的三级调解制度,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总结例会、矛盾纠纷调处包案等制度,将社会矛盾引导在合法有序的范围内和基层进行解决和化解;第三是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当社会矛盾纠纷演变成大规模、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时,坚持依法坚决果断处置,不能让其形成气候,任其蔓延恶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三)积极沟通,促成和解。要切实转变传统的思维模式,加强和改进开展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大走访”、“警民恳谈会”、“警营开放日”、“警民相约警务室”等活动,虚心接受有质量、有见地、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完善工作思路向群众问计,查找突出问题听群众意见,制定工作意见向群众请教,落实工作措施依靠群众力量,衡量工作成效由群众评判,不断夯实群众基础,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讲求方法,注重实效。化解矛盾既要注重社会效果,又要避免出现显失公正的问题出现;既要发挥法律震慑效果,对违法方进行必要的法律处罚,使其认识自身错误、避免再犯,又要坚持宽严相济,从宽处理,以缓和矛盾冲突,最终达到法律效果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多方联动,形成合力。要坚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机制,各司其职,运用多种手段推动问题的解决和事件的平息。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形式,定期和不定期分析当前不安定因素情况,共同研究、超前防范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六)全面辐射,强化宣传。一是宣传幅度要“广”。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要扩大宣传层面,针对农村生产生活特点,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农民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邻里、土地以及经济纠纷,教会他们学会自我保护,真正使法律法规深入到农村的每一个角落,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宣传方式要“活”。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安机关要不断拓宽宣传形式,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运用好报纸、互联网和墙报、宣传栏等宣传方式,开展好广泛深入的普法教育,向群众灌输法律知识;要通过设立法律咨询点、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文明素质。同时,在宣传过程中,民警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发案实际,提醒村民注意防范,并就打架斗殴等案件积极帮其分析、计算成本,使老百姓心悦诚服,确保取得实效。三是宣传渠道要“畅”。在法制宣传中,要紧紧围绕当前社会热点、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进行有效宣传,要特别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便群众正确使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总之,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具有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重要任务,在工作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创新和完善,才能更好地进行预防和化解,才能进一步推动平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项重点暨三项建设”是上级党委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全面推动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更是公安机关“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实现公安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作为基层派出所,如何立足辖区实际,贯彻落实好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三项重点暨三项建设”工作,成了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深思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就如何化解当前社会矛盾谈几点认识。
一、兴隆乡社会矛盾呈现的特点
今年以来,我乡共受理调处矛盾纠纷50起。各类矛盾纠纷中:其中邻里纠纷占30%、山林纠纷占18%、土地纠纷占20%、婚姻家庭占16%、工程施工引起的纠纷占1%、其他占15%,涉及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综合以上情况,当前我乡的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矛盾诱因日趋复杂、类型众多,矛盾主体复杂。以往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与公民之间,而如今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非公经济组织、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等。农村民间纠纷也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等纠纷,转化为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过去,农村矛盾纠纷主要是涉法诉讼矛盾纠纷成为主流,现在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涉法涉诉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
二是矛盾纠纷频繁、易发。近年来,农村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也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农村信息社会的互动交流,农民群众已不再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模式,其参与社会活动的频率越来越高,由此带来的各种疑难问题也层层暴露出来,邻里之间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言语不和等引起纠纷,既而形成一种潜在的矛盾隐患。
三是化解难度大,反复性强。现在,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趋向是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矛盾纠纷的内容由简单趋向复杂。有的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群体性纠纷往往与少数人行为偏激违法纠缠在一起,在有关部门处理之后,由于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从中作祟、唆使,导致纷争再起。部分群众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有了问题不是逐级反映,而是组织群体性上访,或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层层施压,逐步加码,给社会稳定带来影响。同时,极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化解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宣传不到位。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及注重民权、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使农村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农村法律法规普及面太窄,大多数群众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会自觉不自觉地拿“法律”说事,但多数为断章取义,一旦问题得不到满意解决,便会无理闹访、聚众上访,严重影响着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群众求富心理与道德尺度下滑导致矛盾加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群众的思想意识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农村外出务工群众越来越多,他们给家乡带来大量财富的同时也导致道德尺度出现大幅度下滑,由于大部分农村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农民家庭生活困难,传统的道德观念也受到冲击,因赡养、抚养、继承等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也大量涌现;一些年轻人逞强斗胜的心态也较为突出,展示“自我”成了一种普遍现象,常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小事,互不相让,斤斤计较,非要争出个“你强我弱”,甚至大打出手,造成邻里关系十分紧张。
(三)基层调解组织弱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随着社会矛盾的逐年增多,基层部门工作压力不断增大,导致部分工作人员产生了抵触心理和畏难情绪,直接影响了化解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证据意识不强。受理纠纷后,我们的工作人员不是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而是总想“走捷径”,认为通过口头调解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既不搞调查访问也不注意寻找证人。一旦调解不成,再去调查取证时往往已失去了最佳时机,人为增加了调解工作的难度。三是干部诚信度降低。由于农村基层工作工资低、待遇差,使得一些基层干部工作浮于表面,没有把心思用在矛盾纠纷调处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表态的多,落实的少,很多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致使群众对基层干部丧失信心。
(四)体制不合理。因现行调解体制还未形成“一盘棋”的总体格局,导致农村许多矛盾纠纷久拖不决,有的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当前,矛盾纠纷的调解政出多门,村级两委、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妇联、民政局等等单位和部门,都有调解的职能与义务,但正因为“公婆”太多,到头来是各自为政,相互扯皮、推脱,导致调解渠道不畅,引起当事人的误解。
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
(一)提高认识,正确对待。社会矛盾纠纷突出是当前社会向更高阶段发展必须经历的阵痛,是经济社会发展相伴而来的各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的正常冲突。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利益的调整、改革的阵痛、观念的冲击, 使人民内部矛盾日趋突出激化。而作为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的部门,公安机关无法回避,更不能畏惧,必须勇于面对。我们只要始终站在“围绕中心促发展、化解矛盾保稳定”的高度,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出发,立足职能职责,积极作为,就能全力预防和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二)结合实际,规范工作。首先是完善情报信息收集机制,拓宽情报信息渠道,延伸反应触角;其次是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我乡结合实际建立了乡、村、社为一体的三级调解制度,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总结例会、矛盾纠纷调处包案等制度,将社会矛盾引导在合法有序的范围内和基层进行解决和化解;第三是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当社会矛盾纠纷演变成大规模、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时,坚持依法坚决果断处置,不能让其形成气候,任其蔓延恶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三)积极沟通,促成和解。要切实转变传统的思维模式,加强和改进开展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大走访”、“警民恳谈会”、“警营开放日”、“警民相约警务室”等活动,虚心接受有质量、有见地、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完善工作思路向群众问计,查找突出问题听群众意见,制定工作意见向群众请教,落实工作措施依靠群众力量,衡量工作成效由群众评判,不断夯实群众基础,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讲求方法,注重实效。化解矛盾既要注重社会效果,又要避免出现显失公正的问题出现;既要发挥法律震慑效果,对违法方进行必要的法律处罚,使其认识自身错误、避免再犯,又要坚持宽严相济,从宽处理,以缓和矛盾冲突,最终达到法律效果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多方联动,形成合力。要坚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机制,各司其职,运用多种手段推动问题的解决和事件的平息。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形式,定期和不定期分析当前不安定因素情况,共同研究、超前防范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六)全面辐射,强化宣传。一是宣传幅度要“广”。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要扩大宣传层面,针对农村生产生活特点,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农民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邻里、土地以及经济纠纷,教会他们学会自我保护,真正使法律法规深入到农村的每一个角落,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宣传方式要“活”。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安机关要不断拓宽宣传形式,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运用好报纸、互联网和墙报、宣传栏等宣传方式,开展好广泛深入的普法教育,向群众灌输法律知识;要通过设立法律咨询点、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文明素质。同时,在宣传过程中,民警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发案实际,提醒村民注意防范,并就打架斗殴等案件积极帮其分析、计算成本,使老百姓心悦诚服,确保取得实效。三是宣传渠道要“畅”。在法制宣传中,要紧紧围绕当前社会热点、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进行有效宣传,要特别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便群众正确使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总之,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具有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重要任务,在工作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创新和完善,才能更好地进行预防和化解,才能进一步推动平安和谐社会的建设。(作者兴隆派出所 : 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