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6-02-01
盐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干警上门为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入矫手续
2016年1月20日,盐津县司法局两名社区矫正干警不顾天气寒冷、路途遥远、道路泥泞与盐津县人民法院法官和法警一道前往云南省大关县木杆镇银吉村小河沟社,为一名户籍在云南省盐津县中和镇中堡村大坪五社,因双脚严重烧伤,且不能自行到县司法局报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殷某办理入矫管控手续。
该社区服刑人员殷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按照普通程序,殷某应在法定期限内到县司法局报到并接受宣告,但因殷某现双脚严重烧伤,暂时不能行走,无法及时到县司法局办理报到手续。考虑到殷某行动不便的实际情况,经局领导同意,决定特事特办,破例上门为其办理入矫宣告教育手续。
在现已迁往云南省大关县木杆镇银吉村小河沟社居住的社区服刑人员殷某家中,盐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干警对社区服刑人员殷某的身份进行核对,采集基本信息,进行入矫谈话,签订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向社区服刑人员殷某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并严肃告知在其矫正期间,必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对殷某还进行了入矫教育。殷某及其家人对于盐津县司法局的人性化执法、帮教服务十分感谢,并当场表示今后一定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管,接受教育,好好改造、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