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3月,被告人黄啓寿同本村女青年刘明会定亲,双方商定同年7月举行婚礼。同年6月15日,被害人刘超明将刘明会带至四川省筠连县,欲介绍给他人做儿媳。被告人黄啓寿得知这一情况后,于同月15日22时许,赶至刘超明家中,叫刘超明交出刘明会。同日23时许,刘明会带领黄啓寿等人至筠连县找到刘明会之后,黄强行将二人带至自己家中,并纠集其家人对二人实施辱骂、殴打、罚跪。在这过程中,黄啓寿向刘超明提出赔偿名誉损失费、误工费12000元、挂一丈二尺红布、250元的鞭炮钱。当晚因刘超明无法满足黄啓寿的要求,黄啓寿便将二人锁在的房间内。16日7时许,该村村支书到黄啓寿家调解此事,因刘超明不愿意去派出所,被迫同意赔偿黄啓寿人民币6000元,并带领黄啓寿等人到自己家中将钱交付给黄啓寿,村上治安员为双方书写了协议。事后,刘超明到公安机关控告,黄啓寿被抓获后主动将赃款6000元退还了刘超明。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黄啓寿的行为,构成何罪
三、处理意见
对本案定性主要有以下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抢劫罪。理由是,被告人在将被害人带至自己家中使用暴力实施殴打、辱骂、罚跪等行为进行身体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恐吓,并在这一过程中提出索要名誉损失赔偿费。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的目的,客观上由于这一系列的暴力行为是在特定环境下实施的,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且该暴力的当场性应当延续至被害人家中,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理由是,本案属于牵连犯罪,被告人实施殴打、辱骂、罚跪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同时强迫被害人赔偿6000元钱的名誉损失的行为,由于没有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属于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由于上述两个行为均是被告人以泄愤为目的实施的行为,且各个行为均触犯不同的刑法罪名,构成了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罪。按照牵连犯罪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处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但是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按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较为恰当。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非法拘禁罪。理由是被告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其向被害人索要6000元名誉赔偿费是被害人不愿到公安机关去依法处理,经村委会调解,被害人自愿赔偿给被告人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主要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按非法拘禁罪处理较为客观。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理由是被告人为要挟报复并敲诈他人人民币6000元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
四、评析意见
1、本案不够成抢劫罪。被告人挟持被害人后又有殴打被害人、强行索要财物等行为,侵害了被害人人身健康权、自由权、财产权,从而使被害人基于其人身自由、安全受到极大威胁时,同意调解支付被告人索要的名誉损失费。但是其财物的交付是经村委会调解的,自愿将被告人带至家中交付的,不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性”,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本案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且应数罪并罚。本案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的关键是看,行为是否在同一犯罪动机支配下实施的。纵观全案,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条件。
首先,从本案的起因看,被害人将被告人的女朋友带出村子,欲介绍与他人做儿媳妇,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被告人将被害人带回的目的泄愤,教训被害人,开始并没有策划以索要财物为目的。
其次,从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看,在自己家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辱骂、罚跪等行为不是为了索要财物为目的,是因为被害人不愿意告之将被告人女朋友带至他处的真实目的,被告人出于恼怒、气愤而实施的,也不是因为被害人不给钱。
最后,被告人的敲诈勒索行为是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提出来的。被害人在被抓、被打之后,虽然不是主动提出给钱了事,但是当村支书让其到公安机关处理,被害人不愿意,说明被害人自认为做了亏心事,自身有过错,想出钱私了此事。被害人在当时有完全的自由意志,即可以完全的决定是否自主给钱的自由。被告人以被害人的过错要挟,敲诈财物且属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三点可以看出,被告人出于报复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之后并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五、处理结果
日前,盐津县检察院以黄啓寿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黄啓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作者:胡建勇,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联系电话0870-6631491,15987049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