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5-24
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盐津县中水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水沱电力公司)在修建电站过程中占用了原告部分土地,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原告权属明确的茶叶扁地块损失,驳回原告权属不明确的沙子地块损失请求。
2007年11月1日,被告获准对中水沱三级电站技改扩建。扩建过程中,被告在原告承包的责任地茶叶扁处开挖引水渠道出水口,占有原告该责任地0.2亩,随即又废弃,现已退还原告耕种。同时,被告在沙子地块内放有永久性管道。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两处地方的损害应当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30800元。
经查明,原告主张的茶叶扁地块确属被告使用,面积经丈量后为0.2亩,但该地块在占用三年后已归还原告使用,应结合统计部门提供的粮食亩产量、粮食市场价格以及实际占用时间计算赔偿数额。沙子地块边界不明确,与其他人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物权,物权以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书为法律依据。为此,原告主张的茶叶扁地块合法有据,其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沙子地块权属尚存争议,属权属不明,不属人民法院管辖,应由人民政府确权。遂判决被告盐津县中水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茶叶扁地块各项损失312元。
(作者单位:盐津县人民法院 葛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