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镇雄县煤炭工业局、镇雄县能源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服务对象在煤矿复建复产、整合和单独保留以及协调办理相关行政审核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刘某某、叶某某等人现金共计82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举证,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充分发表公诉意见,有力指控犯罪。同时,公诉人结合案情深刻剖析被告人的犯罪过程和原因,当庭开展直击人心的警示教育,引导大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深知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能以权谋私,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做到警钟长鸣。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周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723万元,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周某某追缴赃款人民币105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