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22-08-29
2022年8月1日,一起案件的被告将73000元交到牛寨法庭,请法官转交原告,该件婚约财产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钟某与罗某恋爱后建立婚约关系,定下婚期后,钟某给予罗某家彩礼钱,但因为疫情,婚礼没有如期举行。后罗某提出退婚,钟某要求罗某退还彩礼及恋爱期间来往的礼金等其他各项费用。由于双方就所应退还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所在村委会两次调解未果后,钟某诉至盐津法院牛寨法庭,要求被告方退还支付的各项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其中2名被告身体残疾,腿脚不便,决定到被告家中开展巡回审判。7月25日,冒着近40度的高温,承办法官前往被告家,对该案进行公开庭审,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在多次的释法明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庭审结束后,法官司正波以案释法,向旁听群众开展法治宣传。
盐津县人民法院坚持“全流程诉源治理”理念,大力推进巡回审判进乡村、进社区,将法庭搬到群众家门口,在便利群众就近化解纠纷的同时,传递法治理念,引导群众依法办事。
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