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人民法院 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盐津县公安局 盐津县司法局
关于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倡导尊重、关心、关爱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促进全县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年老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将老年人遗留或迁居到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居住环境恶劣的房屋。
二、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仼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三、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而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屋的,赡养义务人必须立即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生活,赡养义务人要主动承担起照料被赡养人生活起居的义务;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人之间应当主动协商好对被赡养人的赡养事宜,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四、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虐待或者遗弃父母的,父母有权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被赡养人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由盐津县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事务所代理被赡养人进行非诉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全面收集掌握本辖区虐待或者遗弃父母的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赡养义务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被赡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加强诉讼调解,从情、理、法的角度去感化每一名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赡养费或履行其他赡养义务的判决。
六、人民法院依法巡回、公开审理赡养义务纠纷案件,应当组织当地群众旁听庭审,并将判决结果向社会公开。判决生效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可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赡养义务人虐待家庭成员的,被赡养人提出请求,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赡养义务人给予治安处罚。
八、赡养义务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遗弃老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赡养义务人给予治安处罚。
九、赡养义务人将父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扰乱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十、对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虐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十一、赡养义务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屋,争当贫困户为手段,骗取、套取、索取国家扶贫资金和物资的,由村(社区)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退赔国家扶贫资金和物资;拒不退赔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如有虐待、遗弃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行为的,赡养义务人应主动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讲清自己的问题,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联系电话:
盐津县人民法院:0870—6631968
盐津县人民检察院:0870—6631491
盐津县公安局:0870—6631200
盐津县司法局:0870—6631337
盐津县人民法院 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盐津县公安局 盐津县司法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