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显东 发布于:2018-05-24
针对广大农村尚存在使用枪支狩猎,私造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起到教育当地群众的目的。2018年5月22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将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延伸至案发地,即盐津县人民法院挂钩扶贫点——盐津县落雁乡共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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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购买钢管、制作撞针和扳机等,在位于盐津县落雁乡共和村的家中,制造两支火药枪用于捕猎。2017年10月17日,公安民警在查缉时李某某主动上缴了该两支枪支。经鉴定,查获的二支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填充物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经审理,被告人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填充物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自首、庭审中悔罪等情节,当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当庭认罪,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今后要多学习法律知识,这次就是因为不懂法差点害了自己。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干部及群众对法院送法下乡的巡回审判方式深表赞誉,希望今后法院应多举行这样的阳光司法活动,让更多的人有机会通过这样直观的方式来学习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