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8-05-16
5月14日,法律援助受援人肖某某(四川宜宾人)拿着一份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喜笑颜开地来到盐津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感谢提供法律援助使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14728.87元,并表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2018年3月15日,肖某某在盐津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工作人员讲述了2017年4月8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当天他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搭乘周某某),行至溪洛渡水电站对外专用公路K39+860M(大路梁子隧道内)被沈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搭乘余某)碰撞,造成乘车人余某当场死亡,肖某某、沈某、周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盐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是由于沈某采取制动时车辆失控往公路西侧跑偏所导致,沈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肖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余某、周某某二人无责任。盐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盐津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从肖某某提交的户籍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中了解并核实,肖某某已离婚,独自带着四个上学的孩子,同时还要照顾年迈的母亲,经济非常困难,到盐津的路费都是向邻居借来的。中心工作人员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该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及时指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盐津分所)承办。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盐津分所)指派帅君律师办理该案。帅君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为受援人肖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并全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但难点在于如何让受援人尽快获得赔偿,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承办律师认真分析案情,从受援人的角度出发,本着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