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2-09
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一行,驱车前往庙坝乡黄草村庙更小组,将执行款亲自送给74岁高龄的被害人黄均明之母李德莲。
2008年7月11日,被执行人叶应前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搭乘黄均明、宋如聪,因该车制动失效,被执行人叶应前处理不当,致使该车继续向前行驶68米后,乘车人黄均明掉下三轮车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院审理,叶应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判决叶应前赔偿申请人李德莲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3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叶应前还剩下执行款8000元未给付,申请人李德莲于今年8月申请执行。时值通往庙坝乡的主干道在修路,导致该案多次未能执行。10月27日,在抢抓到可以通车的有利契机后,执行干警及时驱车前往庙坝乡执行,找到了被执行人叶应前,经劝说,被执行人叶应前同意在一周之内给付该款8000元。
盐津县地处高寒山区,申请人李德莲系74岁的老人,又适逢修路堵车,执行干警决定亲自将执行款给申请人送去,已解其家庭燃眉之急。在老人手握8000元执行款连声感谢时,执行干警又踏上了新案件执行之路。 (张小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