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2-09
原告李正友去年在前往亲友家做客途中,先后搭乘被告刘顺隆、郭华玖的摩托车分别发生两起交通事故。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决刘顺隆、郭华玖分别赔偿李正友损失1000元、2800元。
原告李正友曾因自己不慎摔伤右膝,经民间医生治疗未愈,导致长期慢性疼痛。2009年2月18日,李正友搭乘被告刘顺隆驾驶的云CU0061号“摩的”前往盐津县豆沙镇石缸村亲友家做客。当“摩的”行至该镇乱山子(地名)路段时,发生侧翻。当日下午,李正友感到膝部疼痛,不能行走,遂要求刘顺隆送其到盐津县医院检查。随即,刘顺隆花80元请被告郭华玖用其经营的云CU3081号二轮摩托车护送李正友前往盐津。当行至麻水线K49+800MM时,郭华玖驾驶的摩托车与公路东侧路肩发生挂擦,致使车辆侧翻,将李正友摔倒至公路坎下。受伤后,先后被送往省内外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7740.9元。同年,李正友到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右膝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刘顺隆、郭华玖二人共同支付了李正友在盐津县医院和黄葛槽新区医院医治的费用后,就没有再支付费用。三方当事人就原告在宜宾治疗的医疗费和伤残费协商未果,原告将刘顺隆、郭华玖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9682.79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医治旧伤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理,二被告只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其责任大小酌情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陈银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