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0-19
盐津县人民法院经过多方协调,穷尽执行手段后,于近日执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案件。
2005年7月18日,申请人张隆选与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管理该矿的矿长,期限五年,并约定每年的劳动报酬和违约金数额。后因云丰煤矿未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各种保险,经裁决,由盐津县云丰煤矿一次性支付张隆选劳动报酬156000元、经济补偿金156000元。
执行干警前往盐津县云丰煤矿,先后多次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执行,因厂矿停业已久,且该矿股份由多家企业分别占有,法定代理人虽答应给付,但因需要与其他负责人协商处理,致使该案执行困难重重。经多方协调,执行干警终于将云丰煤矿主要股东和申请人召集到法院,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云丰煤矿在2009年3月29日前一次性给付张隆选劳动报酬及补偿金15万元,余款张自愿放弃。
然而,云丰煤矿却分文未给。执行干警迅速依法冻结、划拨云丰煤矿在银行的维检费8元,并将该矿的装载机、柴油发电机等物品予以查封评估,后经公开拍卖,因无人购买,致使拍卖被迫中断。在穷尽一切变现措施后,最后,经多方周璇,在执行干警的组织下,申请人张隆选再次同意并与云丰煤矿达成以扣押财产折抵剩余赔偿款的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