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6-04-15
4月12日,罗女士向盐津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罗某称:其与被申请人胡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3月18日,罗某与胡某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后,与罗某的父母共同居住、生活。2009年9月5日生育长子胡某甲,2011年7月27日,罗某与胡某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7月7日生育次女胡某乙。双方同居后经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一旦发生争吵胡某便对罗某使用家庭暴力。
2016年3月,两人因离婚事宜发生分歧。胡某于2016年3月14日找到罗某,并要求将罗某母亲的房子分一部分给他,在罗某拒绝后便对其进行殴打,罗某的母亲劝解无效后向盐津县公安局报案,由盐井镇派出所民警将申请人解救。2016年4月2日,两人带孩子一起到宜宾游玩时,胡某因琐事再次对罗某施暴,后被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解救。2016年4月7日下午2点左右,胡某再次找到罗某,要求罗某将其母亲的房屋分一部分给他。罗某表示不同意后,胡某再次对其进行殴打,罗某母亲再次向盐津县公安局报案。盐井镇派出所民警将罗某带至派出所后,胡某试图冲入派出所继续殴打罗某。被民警制止后,胡某一直守在派出所门口,且宣称只要罗某从派出所出来就继续施暴。罗某无奈之下一直躲在派出所,直到晚上11点,胡某向派出所民警保证不再动手打罗某后,罗某才在派出所民警的劝说下回家。但胡某却尾随罗某回家,并强行进入罗某家中并限制罗某的人身自由。罗某家中除年幼的孩子就只剩母亲一人,胡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及其亲属人身安全。故请求:一、禁止被申请人胡某对申请人罗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胡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罗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这是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后,盐津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申请人生安全保护令的案子,为了保护申请人罗某的安全,盐津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廖春梦立即组织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在审理查明事实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二十九之规定,在24小时之内签发了保护令,作出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胡某对申请人罗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胡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罗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作出裁定以后,盐津县人民法院同时向盐井镇派出所、盐井镇居委会发出协助通知书,希望派出所民警和居委会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监督被申请人的行为,防患于未然,共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背景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峻而普遍的社会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在家庭关系中,申请人在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根据情节给予训诫、罚款或拘留。全社会应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