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5-10-20
近日,盐津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龚某某因贩毒屡教不改,在取保候审脱离监管后,再次贩卖毒品获重刑。
被告人龚某某2011年12月就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2年1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12月因贩卖毒品再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5年7月,盐津县检察院以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先后多次从他人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并以零包的方式出售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龚某某明知贩卖毒品是违法的,但他为了获取个人利益,不顾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脱离监管后,仍不思悔改,心存侥幸心理,继续贩卖毒品,危害他人,危害社会,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害人终害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