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3-11
被告蔡付叁与原告杨俊英因饮水纠纷而大打出手,造成原告各种损失8000余元,经盐津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赔偿了原告医药费等各种费用4500元,平息了两家由来已久的纠纷。
2010年3月30日,原告因引水问题与被告发生争议,被告蔡付叁即将原告用于引水的胶管扯掉。为此,两人发生吵闹。事后,经村民小组干部调解平息了纠纷。同年6月16日,蔡付叁因以前发生的纠纷耿耿于怀,在路途中与杨俊英见面发生冲突,将杨俊英打伤,前后共用去医疗费3531元,被告支付了1023元。原告出院后,经当地治安室调解未果,杨俊英将蔡付叁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148元。
庭审中,法官对原告和被告不厌其烦的讲事实、摆道理,最终使原告和被告认识到各自的行为不当。被告愿意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也愿意作出让步,双方遂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作者单位:盐津县人民法院 陈银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