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4-09-10
——盐津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太感谢法官了,为了我的案子让你们这么麻烦!”这是盐津县人民法院的法官8月14日到交通事故致七级伤残的唐某家中时,唐某说出的感动话语。
“像你们这样的好法官太少了,原告无法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你们可以完全按撤诉处理,但你们没有这样做”这是被告马某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蒙自联合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在结束庭审时所说的话。
2012年10月25日11时25分许,原告唐某所驾驶的三铃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与被告马某驾驶云SX92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左脚多处受伤,后经盐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2﹞0003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被告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当天,被告马某将其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并未唐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经于2013年12月5日鉴定,原告伤残评定为7级伤残,经司法鉴定中心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住院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20余万元,原告表示无法承担,唐某和马某经过多次协商都没有任何进展,同时通过牌照查询显示云SX929号小型轿车为蒙自联合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为此,唐某将马某和该公司诉至法院。8月14日,盐津法院柿子法庭决定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但原告基本丧失了行动能力,无法到法庭参加庭审,又无法与原告的代理律师取得联系。最终,承办法官决定在原告唐某家中开庭审理了唐某诉马某、蒙自联合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被告马某的诉讼代理人对于事实部分予以认可,但就诉讼时效及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提出了质疑;而蒙自联合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表示马某驾驶的云SX929号小型轿车为套牌车辆,非其本公司的车辆,故该案与其公司无关,同时还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的代理律师未能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原因,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决定对相关证据予以进一步调查和核实,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