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5-09-30
——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大无证非法经营卷烟案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在巨大利润的驱使下,一部分人却铤而走险,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由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经营卷烟案。共有七名被告人,均系云南省宣威市人,非法经营数额达8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乙、陈某某及李某某、马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各自在宣威市烟店收购云烟、玉溪等品牌香烟,准备运到四川成都、资阳等地非法销售。2014年8月23日,从宣威火车站乘坐昆明至成都的K854次列车出发,准备到四川各地进行非法销售。当列车行至盐津火车站时,被乘警查获卷烟共计3949条,其余未被查获的900条已非法销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乙、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王某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向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陈某某分别追缴赃款14025元、43462元、140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法庭上,七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