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5-10-20
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一案。日前,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
原告张某诉称,2011年8月22日,双方自愿签订协议离婚,并对夫妻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共同财产住房240㎡暂由被告周某居住,力争两年内出售,若逾期未出售,由周某于2013年12月前付给张某现金10万元”。协议离婚后,被告周某没有履行协议的诚意,一直不出售房屋,也不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被告周某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但因该房屋一直未能出售,才导致该款至今未给原告。现我已从信用社贷款10万元,待原告配合我办理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便将10万元补偿款给原告张某。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见原、被告双方争议不大,也考虑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房屋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周某理应积极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被告周某同意原告诉求,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