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3-11
乘客乘坐出租车,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为此,乘客马女士乘坐出租车受伤后,将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但是,在运输合同关系中,保险公司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故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决乘客损失228632.97元由出租车公司赔偿。
2007年10月23日,原告马女士乘坐盐津迅达出租公司云CT1817号出租车与其它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马女士先后到四川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2010年5月31日好转出院。经鉴定,马女士的伤残等级为X(拾)级。
出租公司、保险公司分别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为索赔损失,马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理赔,其余由出租公司赔偿。
出租公司认为,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限额10万元/座,应首先由保险人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该案系交通事故,原告选择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无权同时起诉保险人。
经法院审理认为,马女士乘坐迅达出租公司出租车辆,双方即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迅达出租公司有义务将马女士安全送达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与旅客运输合同两个法律关系,原告选择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中国财保盐津支公司不属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在本案中不负理赔责任。马女士的合理损失应由迅达出租公司予以赔偿。
(作者单位:盐津县人民法院 李显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