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3-11
2004年,由公安部督办、震惊全国横跨多省份的“2.26”特大拐卖儿童案的又一个漏网之鱼艾书明于2010年10月被抓获。日前,盐津县人民法院对艾书明做出了判决。
案情回放:2003年4月初,被告人艾书明与妻子皮昌敏(另案处理)欲到福建厦门务工,找到胡德海(已判处)借路费,胡遂叫二人跟随艾书明的姐姐艾书俊(已判处)送一名男婴到福建,事成后给600元报酬。同年4月9日,艾书明夫妇与艾书俊各带一名胡德海收买的男婴,一起从大关县岔河出发,途径重庆市时,艾书俊带的男婴因病死亡,被丢弃。到达福建永安后,艾书俊带存活的男婴下车,艾书明夫妇直到厦门。经查明,该男婴在长汀县被出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书明明知他人出卖婴儿,而积极帮助接送婴儿,其行为已构成了拐卖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艾书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艾书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作者单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