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4-28
2011年04月27日,盐津县公安局在市公安局特警支队配合下,联合行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成功捣毁一个聚众赌博窝点,抓获涉赌人员48人,共收缴赌资及罚款20余万元。
26日,盐津县公安局盐井派出所获取盐井镇辖区(老城区)有人聚众赌博的信息后,向县局领导汇报,县局领导高度重视,并请市局特警支队派警支援。 27日1时30分,市县两级参战民警通过摸底调查和蹲点守候,在盐井镇县大街蜘蛛王皮鞋店楼下查获一聚众赌博窝点,当场抓获利用“斗马股”方式进行赌博的涉赌人员王飞等48人,现场缴获赌博工具扑克牌若干、对讲机3部、装钱用的铁皮箱2个、点钞机1台,收缴赌资人民币12万余元。随后,市县两级公安民警将王飞等48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调查核实,王飞等48人对其赌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公安机关对王飞等44名涉赌人员进行了罚款处理,共计罚款88000元。观赌人员4人经教育放回。
盐津县公安局
黄佑金
法律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