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如何让法治精神和法律观念浸入到每个公民的血液和骨髓,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笔者认为,要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解决好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问题。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不是没有矛盾的秩序,而是一个有着良好的矛盾解决机制的秩序;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发挥各种机制的作用,去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如果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就不会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也就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讲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引入道德评估机制,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充分保证公众参与立法权利的实现。立法中,对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要有一个完整的了解和评估,以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为立法的依据,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第二,要解决好公民信仰法律这个根本的问题。法治实现的前提是人民对法律的信仰,而法治的精神也在于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同时,一起违法行政或司法腐败对一个人法制观念的影响,远远超过对其喋喋不休的法律灌输。当前,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信访不信法”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冲击着法治的统一与权威,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究其原因,除历史的、民族的、文化的原因外,法律运行过程中的“有法不依、违法执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不良现象,加剧了公众对法律价值的质疑,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此,在执法中,要改变长期以来只重视国家、集体利益的保护,而轻视个人利益的实现,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同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决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对执法者,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使执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在执法活动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取信于民,保障法律的有效运行,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强化公民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感,使公民法律意识从懂得遇到问题找法——自觉按照法律行事——到对法律信仰的转变和升华,从而使法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意识和行为准则。
第三,要解决好公民权利诉求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障碍问题。现实生活中,公众普遍反映的权利救济渠道不畅、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等法律效益低下情况,难以实现公众对法律的期望值。要有效地拓宽和畅通制度之内的权利救济渠道,拓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加快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建立起信访与复议、诉讼、申诉等法定纠纷解决渠道的衔接机制;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制度等,健全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和平台,让所有的权利救济诉求都有便捷的、合法的救济途径和方法,让人民群众的意愿表达行为低成本、无障碍、高效率,真正感受运用法律手段是及时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便捷的渠道。
第四,要解决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突出问题。法律意识和良好守法品质必须通过多种手段和措施有意识地培养才能形成。而宣传和法律教育是公众获得和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利、确定法律信仰的重要途径。自1986年开展普法教育以来,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了提高,但人们的法律意识较淡薄,自觉守法和护法的社会风气远未形成。要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作为目标,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法律素质的培养,重视法律基本价值理念、原则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使公民了解我国法律的基本框架,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守法变成一种自觉的自愿的行为,由他律守法变为自律守法。尤其是领导干部、公务员要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舆论和气氛,使法制观念潜移默化,深入人心。(作者: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