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5-20
5月19日,魏申平、魏申秀两起涉黑案在盐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黑老大”魏申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弟弟魏申平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等四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两起涉黑案的其余成员也因多项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罚。
魏申平等5人领导、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魏申平无视国家法律,网罗社会上无业人员有组织地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非法控制盐津至浙江的长途客运,魏申平在该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组织在盐津县境内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10次犯罪活动,获取了大量非法利益,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社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魏申秀等17人领导、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为垄断盐津火车站的夜间客运市场,排挤、控制其他在火车站客运车辆。2008年7、8月份,魏申秀组纠集十二辆非法客运的微型车主组建“夜车队”,确定人员管钱管账,并规定:每辆车必须有一名揽客人员,一名驾驶员,没有揽客人员的每班扣10元,驾驶员不参加揽客的每次也扣10元,揽客员、排班在后的驾驶员对其他车辆打招呼警告,不听警告的就戳轮胎、砸玻璃,戳一个轮胎奖30元,砸一块玻璃奖100元(其后又规定一次不来排班的罚100元,砸一块玻璃奖200元),以此实行联合排班客运、运费统管、平均分配、奖惩配套的运行模式以约束管理车队成员,鼓励其成员为车队利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魏申秀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垄断和控制盐津火车站的客运市场。为组织及其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维系该组织的活动,车队在运行期间,采用戳轮胎、砸玻璃、堵车、威胁、尾随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欺行霸市、排挤竞争对手,并大肆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23次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盐津火车站及周边社会生活秩序,致旅客、当地群众及驾驶员心里恐慌,群众安全感下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作者单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陈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