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在全县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11-07-20
建立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是科学发展观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全面贯彻和生动实践。近日,中共盐津县委、盐津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在全县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盐发〔2011〕14号,明确了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评估内容、责任主体及程序,要求全县各级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理念指导风险评估工作、以科学机制保障风险评估工作、以科学方法推进风险评估工作,以风险评估促进决策科学化认真开展风险评估,促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
《意见》指出,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传统模式,实现由被动保稳定到主动创稳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确保决策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不稳定因素,消除隐患,防范风险;有利于我们用创新的思路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把工作的重心从加强事中控制逐步转移到做好事前预防上来,更加积极主动地推进防范关口前移,更加积极主动地推进标本兼治。
《意见》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问题,注重从定政策、做决策、搞改革、上项目等方面加强利益协调、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建设,积极抓好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努力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群众受益、社会稳定。
《意见》强调,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本部门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稳定的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协调督促分管部门,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责任,建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流程,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措施,制定和落实针对性、操作性强的专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配套办法,确保评估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不断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意见》强调,县委、政府将加大督促检查,严格实行目标管理,强化主体责任的落实,把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维稳工作年度考核之中,纳入部门和领导干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应进行评估而没组织评估或评估不认真,草率施行而出现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倒查,依纪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县综治维稳委要负责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向县委、政府提出建议,督促落实防范和化解风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