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构建全方位、无缝连接“大调解”工作格局,切实实践好“四群”教育活动,推进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深入开展,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我乡如何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我乡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基本概况
一是人民调解组织稳步发展。全乡现有乡、村两级调委会11个,其中乡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调委会6个、社区调委会1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2个、其他调委会1个;调解小组165个;基本形成了比较健全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多元调解组织网络。
二是调解员队伍不断扩大。全乡共有人民调解员87人,其中乡调委会9人、村调委会48人、社区调委会7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14人、其他调委会9人。
三是进一步发挥了职能作用。2012年1月-6月,全乡共受理一般民间纠纷139件,调解成功134件,调处成功率96.4%,其中一案八表19件,简易程序纠纷115件,基本上做到了大纠纷不出村,小纠纷不出组,疑难纠纷不出乡。
二、“大调解”机制的特点
“大调解”机制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大调解”机制具有便民性、高效性、前瞻性等三个突出的特点上。
(一)便民性
1. 从组织网络的体系看便民性。
“大调解”机制在组织建设上,从上到下初步形成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突出“服务”,确实是一件便民举措。群众可直接向基层调委会或调解员反映情况,基层调委会解决不了的有责任向上级调委会反映,服务群众的关口前移了,群众跑的路少了、花的时间少了。乡成立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成立了村级调解委员会;社村民小组成立了调解小组。
2. 从体系的受案方式看便民性。
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本地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在乡村两级统一受理后,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进行。群众找到了调委会,纠纷就有人处理了,解决了推诿、扯皮群众来回奔波花时间花精力的弊端,解决了“门难找、事难办”的难题。
(二)高效性
“廉洁高效”是行政机关的宗旨,调解工作也应与时俱进,面对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复杂突出的问题,采取“大调解”的新举措,改变重复接待、单兵作战、久拖不决浪费人力、失信于民的状况。
1. 由重复接待转变为一次性受理。
“大调解”机制建立前,各类社会矛盾按归口受理的原则办理,即民间纠纷归司法所、老上访问题归信访、治安矛盾归派出所、涉诉问题归法院,而且有些问题有交叉性、性质难以分清,群众找政府要跑好几个部门反映情况,有些群众对同一问题重复向多个部门反映,既浪费了群众的时间,也耽误了接待部门人员的时间。建立“大调解”机制后,由乡调委会统一受理,由原来的重复接待转变为一次性受理。乡调委会受理后,进行分类处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依据有关政策转到信访、司法、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解决;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到司法部门依法解决;对不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无理访、异常访,劝导当事人服判、息诉、息访。
2. 由单兵作战转变为联合性作战。
“大调解”机制建立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可由乡调委会直接调解,乡调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归口管理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过去的单兵作战转变为联合性作战。
(三)前瞻性
1. 定期排查和报告制度有利于矛盾的预测。
“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规定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必须实行定期排查和报告制度,改变了过去对社会矛盾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重调轻防”的现象。乡调委会制定了矛盾纠纷月排查制度,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实行主动调解,控制事态,避免矛盾激化。
2. 重大问题专项报告制有利于矛盾的控制。
“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规定了重大问题专项报告制,对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众性上访的事件,严重干扰正常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及自杀事件等矛盾纠纷的线索、苗头,应在第一时间向乡党委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应尽快形成书面专报,否则要依据责任追究制处理。这充分体现了重“事前预防”的原则,矛盾的前瞻性得到了加强,矛盾的发生和激化能得到有效地控制。
三、当前我乡落实“大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乡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力度还不够;二是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人员配备与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不完全适应,表现在基层调解组织薄弱,调解队伍的结构不够合理,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三是新形势下的大调解工作还在探索阶段,在规范、衔接上需要下功夫。
四、建立完善“大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抓好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要调整充实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点加强村级调解组织的建设,配齐配强调解主任,调解委员以及村民小组调解员,做到各级调解组织成员职责明确,预防网络,工作措施三到位。
二是要进一步抓好经常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完善纠纷排查,纠纷分析,纠纷报告等措施,对矛盾纠纷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反映及时、处置有序,促进人民调解规范化,以调解质量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
三是要进一步抓好调解员培训,以司法助理员进村开展巡回培训为主,适时组织集中培训,不断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要进一步抓好“三调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及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不断探索解决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充分发挥“三调联动机制”在解决实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五是要进一步抓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及“以案定补”工作,完善人民调解保障机制,落实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和“以案定补”政策,调动基层广大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