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 ,盐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盐津县滩头乡原林业站站长高夕华涉嫌贪污一案。
经侦查机关查明,2006年4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高夕华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套用国家扶贫林业项目资金52万余元,给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于2010年5月1日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高夕华涉嫌贪污罪提起诉讼。从2006年,盐津县林业局滩头乡竹子产业项目交由林业站组织实施,县林业局每亩补助资金100元。造林面由林业站自查上报,县林业局进行抽查、验收。侦察机关查明,从2006年4月起,被告人高夕华持苗木发票从县林业局预报项目启动资金22万余元,当年实际造林2227亩。期间,被告人采取虚造农民农户花名册手段,扩大造林面积1112亩。2007年11月被告人高持自查报告、发票等,从县林业局报领2006年3337亩竹产业项目资金333700元,其中虚报111230元,重复报账220640元并占为己有。
2010年,盐津县滩头乡获竹子种植项目竹苗财政扶贫资金59万元,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竹苗由县扶贫办成立自行询介采购,滩头乡林业站负责组织验收。2010年2月,苗木供应商杨某(另安处理)与昭阳区乔某商定,以每株0.9元的价格向扶贫办供苗,合同按每株1.08元来签订,价差由乔某“赚取”。2010年3月16日,杨某开始向滩头乡供苗。次日,被告人高夕华得知每株竹苗0.9元后,利用负责验收的职务之便,授意杨某少运20万株左右的竹苗,虚报资金高每株0.7元,杨占0.2元。同年4月30日,杨便从盐津县扶贫办虚报领出209997株苗木资金226796元,除付给与乔约定的部分分外,高、杨共获赃款188997元,高夕华应分得146997元,杨某应分得41999元。因高夕华案发,赃款未分配。
公诉机关同时例出举证,谢某、钟某等等证言和会计作账凭证、承包合同、苗木自查验收报告、苗木供应发票等。同时还指控,被告人高夕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资金52万余元,占为己有。触犯了《刑法》条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了旁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并充分表达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审案法官称,由于此案案情重大,法庭将择日宣判。(欧锡海)